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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邮政法》获通过 邮政专营范围将另行规定
修订后的《邮政法》保留了邮政专营制度,但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的专营范围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周玲玲】在修订后的《邮政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国家邮政局官员4月24日表示,政府相关部门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邮政专营法规。


4月24日上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邮政法》将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配套法规、规章也会陆续出台。国家邮政局副局长王渝次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订后的《邮政法》保留了邮政专营制度,但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的专营范围。
  1986年颁布的《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这意味着依据现行法律,除了邮政EMS,其他快递企业不能从事信件的投递业务。
  然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这一条款却存在很大争议。不少民营快递企业乃至外资企业经营的快递业务,都被邮政企业认为侵犯了其专营范围。这一认定以及相应的执法行为,遭到前者的强烈反弹,甚至酿成激烈的冲突事件。
  王渝次表示,相关部门将抓紧起草、制定、完善《邮政法》相关配套的《邮政企业专营条例》等法规、规章,提高《邮政法》的可操作性。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此前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曾建议,按照“重量加资费”的标准确定邮政专营范围,即规定单件重量以及资费均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如果采取这一标准,与单纯以重量为限相比,无疑将给予邮政企业以外的企业更多的市场空间。
  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告诉《财经》记者,“重量加资费”标准是国际惯例,对民营快递企业来说,这也是比较容易接受的方式。
  王渝次还表示,实行邮政专营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目前大部分的国家都保留了这一制度。“随着世界范围内邮政改革的不断推进,邮政专营的范围也在不断调整,总体的趋势是逐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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